流动党员-政策法规
新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详细解读
2015年04月28日发布

新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详细解读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修订完善。

一、总体概况

从总体上看,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主要修订内容是:

1、新修订的《细则》,把中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了总则。“十六字总要求”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中作了明确表述。这次修订,将其写入《细则》总则,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准确理解、全面把握: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年均递增不超过1.5%),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新修订的《细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新修订的《细则》,在发展党员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二是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三是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四是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3、新修订的《细则》,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发展党员的首位。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中。

4、新修订的《细则》,在发展党员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调整。新修订的《细则》在保持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的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对以下五个环节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二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三是在确定发展对象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四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五是在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通过修订,使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更加严格、科学、规范。

5、新修订的《细则》,对在流动人员中如何发展党员作出了规定。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5亿左右,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6、新修订的《细则》,对强化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作出了规定。《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州)、县(市、区)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7、新修订的《细则》,特别强调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细则》第六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详细解读

具体来说,《细则(试行)》共有6333500字,修订后,增加了1章、11条,共7445000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下面,我对修订内容进行具体介绍。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修订后,总则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2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2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中,包括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是这次修订很重要的内容。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同时,这里的个别吸收,并不是说一次只能吸收一个申请人入党,而是指一次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修订后,这一章从第4条到第12条,共9条,其中567812条基本上是整条增加内容,从中也可以看出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重视。在这一部分,需着重说明7个问题。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第5条是把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5条是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第6条规定了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共涉及5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文字不多,但分2段,采取“一般+个别”的方法,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人员申请入党,主要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可以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即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第12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一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三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持续、不断深入的过程。

7、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是否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工作、学习等方面是否突出。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这次修订,将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对于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章从第13条至17条,共5条。这里,重点强调4个问题。

1、关于发展对象的确定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这里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确定发展对象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

2、关于入党介绍人的确定。强调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同时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同时,明确了入党介绍人的5项主要任务,即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关于政治审查。开展政治审查时,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及其社会关系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通过调查,重点要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这一条的修订,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基层反映,有的流动人员在外有违法犯罪行为,回到本地申请入党,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结果被吸收为新党员;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为新党员。这就要求在政治审查中注意考察这方面内容,从入口上严格把关。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4、关于短期集中培训。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作出2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这主要是根据多数地方做法作出的调整。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考虑到农村、非公企业等领域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适当缩短了集中培训时间。需要强调的是,保证培训时间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18条到第28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对这部分内容修改比较多、也比较重大,重点有6个方面。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19条规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等新情况,针对一些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

3、关于召开支部大会。20条对此作出规定,有三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时还规定,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大会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到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二是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增加了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内容,即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将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这一条加入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三是表决方式,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去实践中,采取举手表决更多一些。近年来各地从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普遍实行票决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次修订明确规定,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关于审批权限。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规定,“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修订后,这项规定取消了。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关于预备党员审批后上报备案。26明确,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关于直接接收党员追认党员。直接接收党员,党章第5条第款有明确规定。追认党员,中组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也作出过解释。这次修订,增加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一是要严格掌握,只有“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二是要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规定接收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本章第29条至37条,共9条。这一部分着重说明3条规定。

1、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细则》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规定。有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其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为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确保这项工作的严肃性。

2、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

3、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严格把关。在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上,第32条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强调“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组织。本章38条至第42条,共5条。这次修订,作了3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此,《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加强对《入党志愿书》的管理,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有效方法。

第七章:附则。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要求也是很明确的

总的看,新修订的《细则》3个鲜明特点一是“严”,坚持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纪律更严。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实务操作规程。同时,立足发展党员工作实际,针对流动人员发展党员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三是“新”,充分体现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基层探索创造的新经验,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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