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奖励优待政策
2013年12月11日发布

奖励优待政策

(一)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优待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1)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这方支付全部。

  (2)单方申领的,按一半标准支付。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全部支付。

  (4)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另:2012年4月18日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

1、年龄条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

2、生育条件:第一孩必须是合法的。03年后收养不限子女数

3、不属奖励范围:第一个子女属违法生育的;没有生育能力的。

4、奖励标准: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

(三)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依法承包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和收养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年满60周岁。

4、有生育史,曾经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5、奖励标准:960元/人/年。

(四)城镇居民奖励扶助政策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4、奖励金额:≤5000元。

(五)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条件的对象和终身未生育的,不论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奖扶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5、奖扶标准:按享受低保的月份,每人每月50元。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死亡: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伤残: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型和级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中一、二、三级)

    3、扶助标准:扶助金为1320元/年,死亡1620元/年。


湘公网安备 430190020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