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04月27日发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长沙城市化步伐,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把长沙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就外地人口(含市辖各县(市)人口)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地人口,准予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
      (一)具有株洲、湘潭两市市区户口,在我市市区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
      (二)在我市市区就业并有中专以上学历的;
      (三)本市或外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定用人规模内聘用的人员;
      (四)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面积达60以上的购房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在本市市区投资兴办实业的,按年纳税额每2万元落户1人的标准办理。
  凡符合上述(一)至(三)款条件的,须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或录用登记以及社会保险手续后方能办理入户手续。
      二、简化办理入户手续的程序。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粮食局要确定专人到市政府指定的地点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张票收取工本费。凡符合入户条件的,要做到随到随办。入户人员凭市联合办公室的入户凭证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和粮站办理户口和粮食登记手续。
三、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优化城市环境,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户口手续时,负责赠送《市民文明手册》并由各区负责每季度办一次新入户成员的市民文明行为教育学习班。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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