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才政策-高层次人才服务

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1 17:38:43

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实施办法》(长高新区发〔201243号),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结合园区实际,就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以下简称“人才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是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支持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发展而设立的基金,遵循“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人才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符合长沙高新区人才引进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和税收在高新区。

(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或持股不低于30%,且为企业决策层人员。

(三)企业有可直接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或有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主营项目必须是高新区认定该高层次人才时所核定的项目。

(四)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企业实收资本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三章  来源与额度

第四条  人才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长沙高新区财政拨款,规模100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是人才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理事会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任理事会主席。人才基金所有重大事项均由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通过。

第六条  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创业投资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审核为准)为人才基金的管理机构,授权其作为人才基金的运作、投资主体。

第七条  人才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代表(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代表基金理事会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营。执行董事由留学人员创业园主任担任,监事和总经理由留学人员创业园委派在编人员担任。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人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参股不控股。

第九条  人才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程序为:

(一)目标企业调研并申请;

(二)人才创业投资公司内部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人才创业投资公司进行项目筛选;

(五)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会商,形成会商意见;

(六)理事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部门会商意见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

(七)签订投资协议、办理出资手续及法定变更登记手续。

(八)投后管理;

(九)通过转让、回购等约定方式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由财务、法律中介机构(包括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保荐代表人和资深行业专家等组成。

专家组的意见作为基金理事会的重要决策依据,其成员根据不同的项目,动态聘任。

专家评审会实行投票表决制,以全体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视为通过。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二条  人才创业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有关约定提出退出方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投资企业实现上市且可以自由流通的,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按市场价格在证券市场转让退出。

 

第八章  投后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创业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项目负责人,通过委派人员参与投资企业重大决策。

(一)监督被投资企业的运营,对投后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管理。

(二)公司结合委派董事、监事或项目负责人定期管理报告进行风险评估。

(三)当被投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提示时,组织公司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基金理事会备案。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十五条  人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投资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项目。

第十六条  管委会金融证券办、资产管理局、财政分局、纪检监察审计局分别对基金公司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被投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人才创业投资公司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必要时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湘公网安备 430190020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