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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须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9:38:52

一、奖励条件(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2014年1月1日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2014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从符合奖励条件的次月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直至亡故。

三、申请口径及所需资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属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且参保地与户籍地所在市州不一致的,向参保地社保机构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

3、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⑴国有单位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⑵参加了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提供参保机构和参保情况。

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2014年1月1日以后,从外省迁入本省的,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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